法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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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113年7月起 加嚴管制食品中重金屬之新制上路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為強化食品中重金屬限量之管制,下修特定嬰幼兒食品及禽畜內臟之重金屬限量,並增訂堅果、油籽類之重金屬限量。自113年7月1日起,市面流通販售之產品,皆應符合規定限量,非以產品之製造日期認定。
        衛福部參酌國際管理及風險評估資訊,已於113年3月28日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針對特定嬰幼兒食品加嚴重金屬鉛之限量及增訂鎘之限量;對於禽畜內臟類產品,酌調加嚴其鉛之限量。另外,由於堅果、油籽類為近年國人喜食之嗜好性食品,為加強管理,增訂該類別之重金屬鎘之限量。
        食品業者亦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善盡自主管理責任,如有查獲食品業者或產品違反前述相關規定,產品應依違反該法第52條規定,應予沒入銷毀;業者則依該法第48條規定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3-3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藥署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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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預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為使消費者藉由標示更加瞭解鮮乳等乳製產品資訊,避免混淆,衛福部於113年6月5日預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新增延長保存期限鮮乳品名標示:鮮乳產品如以適當溫度及時間組合進行熱殺菌處理後,於高潔淨度環境下近似無菌充填,保存期限30天以上者,品名應標示為「延長保存期限鮮乳」、「長效鮮乳」、「ESL鮮乳」。
    2.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之標示規定。
    3.清楚標示,透明消費資訊:針對鮮乳、保久乳及乳粉產品倘屬乳脂肪、乳糖調整,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之等同意義字樣。
    4.擴大規範對象,妥適管理品名標示:納入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為規範對象。

    本草案之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本規定除延長保存期限鮮乳標示乙項預定自114年7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預定自1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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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下衛福部連結附件。
    二、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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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為加強管理食品中重金屬汙染物質,經參酌國際間管理現況及國內外相關科學評估,於112年11月13日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針對特定食品類別調整加嚴重金屬鉛及鎘之限量規定。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 降低牛、羊、豬、禽之可食性內臟「鉛」限量規定,加嚴管理。
     
    二、 增訂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之「鉛」及「鎘」限量規定,並敘明其定義為:專為補充幼兒營養所設計,以乳或蛋白質為基質成分之配方產品。
     
    三、 降低「粉狀」特殊醫療用途嬰兒及幼兒配方食品之「鉛」限量規定。
     
    四、 修正嬰幼兒飲品之「鉛」限量規定,增訂「鎘」之限量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以液態型式販售或依標籤指示調配後供飲用之狀態。
     
    五、 修正嬰幼兒副食品之定義:專為滿足嬰兒斷奶後之健康需求,以及輔助幼兒逐步適應一般食品及補充營養之食品,不包括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如果泥、肉泥。
     
    六、 增訂堅果油籽類之「鎘」限量規定。
     
    七、 增訂巧克力之「鎘」限量規定;定義指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製成不含內餡固體型態之產品。
     
    八、 針對水產動物類之「汞」與「甲基汞」限量,增訂如總汞之檢驗結果低於或等於甲基汞之限值,則可無須再確認甲基汞之濃度。
     

    文章來源:全國公證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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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修正草案
    一、 美國、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輸入我國應以符合下列之條件者為限:
    (一) 牛肉及其產品需來自於飼養在美國或加拿大之牛隻,或來自 我國允許進口牛肉及其產品國家之牛隻,或其來自其他國家 但在美國或加拿大當地飼養至少一百天以上之牛隻。
    (二) 牛肉或其產品需來自於出口國獸醫主管機關核可工廠,並在 獸醫監管下,經過屠前及屠後檢查;牛隻在屠宰過程中不可經受灌注高壓氣體或瓦斯至顱骨之擊昏方法(Stunning Process),或腦髓穿刺之癱瘓方法(Pithing Process)。
    (三) 牛肉及其產品於屠宰過程中禁止攙雜特定風險物質(SRMs)、 機械回復肉(MRM)或機械分離肉(MSM),以及由屠宰時已達 三十月齡與以上由牛隻頭骨與脊柱所取得之進階肉回復肉製 品(AMR)之污染。
    (四) 輸入時應檢附出口國簽發之證明文件。
    1. 來自美國農業部註冊核准,且經我國核備之肉品工廠,證 明文件應加註「The beef or beef products were derived from cattle that were slaughtered in meat establishments certified by USDA as eligible to export beef or beef products to Taiwan and that passed ante-mortem and post-mortem inspection conducted by USDA personnel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resident designated veterinary representative.」(本牛肉或牛 肉產品來自美國農業部註冊核可出口至臺灣之肉品工廠, 並在美國農業部指定獸醫代表監督之人員執行下,經屠前 及屠後檢查所生產)或等同字句。
    2. 來自加拿大食品檢查局(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註冊核准,且經我國核備之肉品工廠,並應檢附加註下列 字句之證明文件「the beef and beef products are derived from cattle of all ages」(本牛肉及其產品來自全牛齡之牛隻)及「the beef and beef products are derived from cattle that were slaughtered in establishments certified by the CFIA as eligible to export beef to Taiwan and that passed antemortem and post-mortem inspection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a CFIA veterinarian」(本牛肉及其產品來自加拿大食品檢查 局註冊核可出口至台灣之肉品工廠,並在加拿大食品檢查 局獸醫官監督下,經屠前及屠後檢查所生產)。

    二、 雖符合前點規定,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不得輸 入,包括攙雜前述項目之產品及附表三十六個號列項下產品。

    三、 進口牛肉及其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依法處置

    文章來源: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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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網購包裝減量規定將於112年7月1日起實施

    為強化我國網購包裝管理方式,環保署公告「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11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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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112年2月14日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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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公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1月8日公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以將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32號公告「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等,納入「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併於同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2631號公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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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食藥署預告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12日預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修正草案,主要為酌修條文內容,及將不同原料來源所萃取但具相同主成分之色素整併列表,並調整重金屬、微生物等規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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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衛福部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衛福部於104年7月20日公告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其後於109年10月5日公告修正,現今再次修正並公告自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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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公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之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於今(111)年5月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將於1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以透明消費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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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加強紙餐具管理,推動標示來源QRcode標誌

    環保署利用行動通訊產品普及與QRcode標誌技術成熟,要求紙製平板容器製造、輸入業者及紙製平板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應於紙餐具本體上標示由環保署核發之責任業者專屬QRcode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