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

法規修正-市售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 定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前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衛授食字第一O八 一二O一五四九號令發布。
為避免消費者因食品品名標示「健康」字樣, 致對該食品有較為健康之想像,除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取得許可證之健 康食品外,市售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爰擬修正本準則第四條, 新增第二項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 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本規定預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資料來源:衛服部 食藥署
參考網址:http://www.foodlabel.org.tw/FdaFrontEndApp/Law/Edit?SystemId=db6107c0-518a-49c0-8252-024cda47442e&clPublishStatus=undefi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