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食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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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享

    現場調製飲料、包裝果蔬汁標示怎麼看?

    炎炎夏日,果汁或現場調製飲料常是民眾心目中的消暑聖品,不少連鎖飲料店或便利商店紛紛推出各式的飲品,食藥署告訴您現調飲料及包裝果蔬汁的應標示項目!

    (一) 現場調製飲料看「總糖量、總熱量、總咖啡因含量及茶葉、咖啡原料來源原產地(國)」

    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規定之連鎖業者,應標示現場調製飲料之總糖量、總熱量、總咖啡因含量及茶葉、咖啡原料來源原產地(國);此外,果蔬汁飲料品名亦有規定,果蔬汁含量大於10%,品名可為OO汁;果蔬汁含量小於10%,品名應為OO飲料;未含果蔬汁,則品名應為OO口(風)味。另,標示可透過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標示牌(板) 、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

    (二) 包裝果蔬汁看「原汁含有率或果蔬汁含量相關字樣」

    依「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果蔬汁總含量大於10%,要標示「原汁含有率」,且品名可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果蔬汁總含量小於10%,可標示原汁含有率或「果(蔬)汁含量未達10 %」,未含果蔬汁,則應標示「無果(蔬)汁」,且品名應標示「口味」、「風味」。

    最後,食藥署提醒您,選購現場調製飲料或包裝果蔬汁時,可多查看店家或商品的標示,讓您在享受之餘,也能守護食品安全。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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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享

    國外食品未經查驗不得販賣 小心觸法又傷荷包

    夏日炎炎,同時也是出國旅遊旺季,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醒,出國遊玩後,於國外採購回國的食品,僅能供個人自行食用,不得在國內販售,違規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14款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說明,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在非供販賣,且符合下列2情形時,才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一、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二、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此外,生鮮蔬果或肉類等產品,亦應留意符合農業單位檢疫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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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113年7月起 加嚴管制食品中重金屬之新制上路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為強化食品中重金屬限量之管制,下修特定嬰幼兒食品及禽畜內臟之重金屬限量,並增訂堅果、油籽類之重金屬限量。自113年7月1日起,市面流通販售之產品,皆應符合規定限量,非以產品之製造日期認定。
        衛福部參酌國際管理及風險評估資訊,已於113年3月28日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針對特定嬰幼兒食品加嚴重金屬鉛之限量及增訂鎘之限量;對於禽畜內臟類產品,酌調加嚴其鉛之限量。另外,由於堅果、油籽類為近年國人喜食之嗜好性食品,為加強管理,增訂該類別之重金屬鎘之限量。
        食品業者亦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善盡自主管理責任,如有查獲食品業者或產品違反前述相關規定,產品應依違反該法第52條規定,應予沒入銷毀;業者則依該法第48條規定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3-3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藥署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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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預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為使消費者藉由標示更加瞭解鮮乳等乳製產品資訊,避免混淆,衛福部於113年6月5日預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新增延長保存期限鮮乳品名標示:鮮乳產品如以適當溫度及時間組合進行熱殺菌處理後,於高潔淨度環境下近似無菌充填,保存期限30天以上者,品名應標示為「延長保存期限鮮乳」、「長效鮮乳」、「ESL鮮乳」。
    2.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之標示規定。
    3.清楚標示,透明消費資訊:針對鮮乳、保久乳及乳粉產品倘屬乳脂肪、乳糖調整,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之等同意義字樣。
    4.擴大規範對象,妥適管理品名標示:納入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為規範對象。

    本草案之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本規定除延長保存期限鮮乳標示乙項預定自114年7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預定自1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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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衛福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下衛福部連結附件。
    二、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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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為加強管理食品中重金屬汙染物質,經參酌國際間管理現況及國內外相關科學評估,於112年11月13日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針對特定食品類別調整加嚴重金屬鉛及鎘之限量規定。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 降低牛、羊、豬、禽之可食性內臟「鉛」限量規定,加嚴管理。
     
    二、 增訂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之「鉛」及「鎘」限量規定,並敘明其定義為:專為補充幼兒營養所設計,以乳或蛋白質為基質成分之配方產品。
     
    三、 降低「粉狀」特殊醫療用途嬰兒及幼兒配方食品之「鉛」限量規定。
     
    四、 修正嬰幼兒飲品之「鉛」限量規定,增訂「鎘」之限量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以液態型式販售或依標籤指示調配後供飲用之狀態。
     
    五、 修正嬰幼兒副食品之定義:專為滿足嬰兒斷奶後之健康需求,以及輔助幼兒逐步適應一般食品及補充營養之食品,不包括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如果泥、肉泥。
     
    六、 增訂堅果油籽類之「鎘」限量規定。
     
    七、 增訂巧克力之「鎘」限量規定;定義指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製成不含內餡固體型態之產品。
     
    八、 針對水產動物類之「汞」與「甲基汞」限量,增訂如總汞之檢驗結果低於或等於甲基汞之限值,則可無須再確認甲基汞之濃度。
     

    文章來源:全國公證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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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網購包裝減量規定將於112年7月1日起實施

    為強化我國網購包裝管理方式,環保署公告「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11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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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112年2月14日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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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衛福部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衛福部於104年7月20日公告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其後於109年10月5日公告修正,現今再次修正並公告自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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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公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之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於今(111)年5月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將於1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以透明消費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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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加強紙餐具管理,推動標示來源QRcode標誌

    環保署利用行動通訊產品普及與QRcode標誌技術成熟,要求紙製平板容器製造、輸入業者及紙製平板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應於紙餐具本體上標示由環保署核發之責任業者專屬QRcode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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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公告

    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衛福部於111年3月17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蘆薈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之相關規定,包括品種、使用部位、蘆薈素含量及相關標示規定。